2006年11月7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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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鲁志敏: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铭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孔明全、龚华震、鲁志敏、朱玲子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因你住所地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开庭传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春霞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宓旭庆、代理审判员程雪原组成合议庭。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杨一峰: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巷口支行诉被告杨一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登记的住所地居住,迁移新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6)上民二初字第47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593056.36元,利息2722.13元(截算至2006年8月31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收)。2、要求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提出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春霞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宓旭庆、代理审判员程雪原组成合议庭。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因持广东发展银行杭州萧山支行于2005年7月22日签发的编码为GA/01 00180098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浙江柳桥羽毛有限公司,收款人淄博银仕来纺织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持票人)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杭州萧山宏嘉轻纺有限公司因持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萧山支行于2006年10月13日签发的编码为BA/01 00213931号的银行汇票(票面金额58700元,出票人杭州萧山宏嘉轻纺有限公司,收款人兖矿集团如丝纺织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持票人)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南通大生西尔克纺织有限公司因持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于2006年10月12日签发的编码为GA/01 01672250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绍兴县轻纺城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绍兴怡华纺织有限公司,背书人为绍兴荣浩纺织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持票人)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九江市商业银行因持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2006年3月29日签发的编码为GA/01 01085561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000元,出票人杭州鹏龙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兰溪市天英电子有限公司,背书人为九江德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持票人)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陈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何爱凤与被告陈国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6)富民一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准予原告何爱凤与被告陈国平离婚。二、女儿陈健瑶由原告何爱凤负责抚养,儿子陈剑聪由被告陈国平负责抚养。三、共同财产:21寸长虹牌电视机一台、煤气灶具一套归原告何爱凤所有,其他财产归被告陈国平所有。四、共同债权: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的债权1300元,归原告何爱凤收取所有。五、驳回原告何爱凤要求被告陈国平支付经济帮助费用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爱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富阳市人民法院

  吴忠孝:
  本院受理富阳市鼎兴铜材厂诉吴忠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不归,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归还借款7100元及逾期损失费560元,并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公告同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07年2月9日8时30分在富阳市人民法院11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鲍金堂、董珍仙:
  本院受理原告权著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们归还借款5万元,支付利息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公告同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07年3月1日上午8时30分在富阳市人民法院6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鲍金堂、董珍仙:
  本院受理原告高铁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们归还借款5万元,支付利息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公告同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07年3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富阳市人民法院6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张良新:
  本院受理原告余苏见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6)淳汾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余苏见要求与你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余苏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淳安县人民法院

  朱来法: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虎霸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要求你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693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30日。本案由审判员曹利民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朱平、人民陪审员范传国组成合议庭,于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的第二天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调解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